低电压CE认证LVD检测办理机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年2月26日第2014/35/EU号指令,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在市场上提供设计用于特定电压限制的电气设备的法律。低电压指令英文版下载:2014/35/EU
许多日常使用的电气产品要符合低压指令2014/35/EU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该指令涵盖的电气设备,其额定电压在50V和1000V之间用于交流电,在75V和1500V之间用于直流电;与其他CE指令一样,当电气产品投放市场时,本指令适用,电气产品要带有CE标志,以便在欧洲经济区(EEA)内自由交易。
低压指令适用于谁?
低压指令适用于打算在欧洲销售其产品的电气设备制造商(在上述电压限制内操作)。
新指令旨在确保更为简便的市场准入以及对消费者生命财产更高水平的保护:
1明确了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2在符合性证明中电子手段的更广泛应用;
3通过对缺陷或不安全和产品追朔系统的完善,通过不断完善的对合格性评定机构的制度以及监督,消费者的安全更有保障;
4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督机构追踪及阻止危险产品的进口;
LVD指令范围内的产品:
1.插座230 V供家庭使用
2.家用灯具插头和插座
3.设备耦合器-plugs,-outlets
4.用于工业用途的器具耦合器
5.器具耦合器,例如车辆加热器,即制造商制造的标
6.电缆
7.组件
8.电源线插头+电缆+插座,带或不带无源元件
9.电线套件和互连电线套件插头+电缆+电线套件
10.安装外壳和导管
11.多个旅行适配器
12.带电源的多个旅行适配器(例如手机或音乐播放器的充电器)
13.插头带有一个或多个插座,配有电子调光器或黄昏调光器
14.带有集成插头和/或插座的产品,家用230V(例如手机充电器,夜灯)
15.家用和类似固定电气装置的开关
哪些产品不受低压指令2014/35/EU指令的范围:
1.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
2.放射学和医疗用电气设备
3.货物和乘客电梯的电气部件
4.电表
5.家用插头插座
6.电围栏控制器
7.无线电干扰
8.用于船舶,飞机或铁路的专用电气设备,符合成员国参加的国际机构制定的安全规定。
如何遵守低压指令2014/35/EU
低电压指令负责对制造商进行合格评定:制造商执行合格评定并以自己的方式记录评估,通常,符合性评估需要根据欧洲协调标准进行目视检查和测试,如果制造商不能或不愿意自己进行评估,他可能涉及三方机构,这些机构没有别的求;但是,制造商可能希望确保机构对其进行的测试和评估具有能力。
我们如何帮助您满足低压lvd指令的要求:
作为测试和认证解决方案的lingxian提供者,我们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以及专业的测试和认证服务,使您能够证明您的产品符合低压指令的基本要求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指令。
CE技术文件的要求
LVD的CE体制与EMC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而且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
简单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确定产品是安全的(“安全”被定义成不会造成人员或家畜的死伤及财务的损害),基于这个原因,LVD的声明需要有技术文件档案的支持来证明。
技术证明文件须包含
1.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2.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3.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4.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所采行的对策;
5.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6.测试报告。
什么是低电压指令的安全目标?
电气产品在按照它的预期用途正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能危及人类和家养动物健康和安全,或危及财产。
What is the safety objective of low voltage directive?
Electrical equipment does not endanger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persons and domestic animals,or property,when properly installed and maintained and used in applications for which it was made.
Q4.如何识别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
1)制造商应确保产品上标有型号、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可以识别的要素,或者如果不可能,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2)制造商应在产品上显示制造商的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或商标标志和邮政地址,或者如果不可能,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地址应当是单一地点;
3)进口商应在产品上显示进口商的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或商标标志和邮政地址,或者如果不可能,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和旧指令相比,新的低电压指令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第2条中的新增定义,源自768/2008/EC附录I的R1;
2)第6~11条中的对经济运营商的义务的新增要求,源自768/2008/EC附录I的R2~R7;
3)第16条中的更具体的关于CE标识的原则,源自(EC)765.2008的第30条;
4)更具体的关于市场监管的要求,第18条,源自(EC)765.2008的第15条点3,第16~29条;第19~22条,源自768/2008/EC附录I的R31~R34;
5)附录II中的新增的豁免条款“专业人员使用的,仅用于研发场所的作为研发用途的定制的评估装备”;
6)附录III中准备技术文件的额外要求“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源自768/2008/EC附录II的点2;
7)删除了旧指令中第8条点2,3和第11条中欧盟公告机构需要提供支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