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机械CE标志指令,经过三次修正:
91/368/EEC 98/37/EC 2006/42/EC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将于2009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例外:唯有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实施),取代现行的机械指令98/37/EC,且无缓冲过渡期。据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据指令2006/42/EC的声明。
新版指令有许多差异,对销往欧盟的机械制造商与经销商将造成较大影响。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的主要变化: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和旧版机械指令98/37/EC的主要区别在于指令的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定义以及符合性评估程序和市场监督方面。
1、新指令适用范围增加了半成品,举升附件等;
(a)machinery机械设备;
(b)可互换性设备;
(c)安全零组件;
(d)升降机附件;
(e)链条、绳索、丝网;
(f)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机械半成品机械装置.
2、新指令附录I基本健康和安全同老指令存在一些技术差异,如噪音声压值80dB需标出声功率值;
3、新指令增加了更多术语明确的定义如半成品,制造商;
4、评估程序,新指令不在使用“storage option”模式,只接收下列中的一个模式:
(a)the procedure for assessment of conformity with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自我宣告;
(b)the EC type-examination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IX,plus the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point 3 EC型式验证;
(c)the full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X全面质量保证模试.
5、机械指令2006/42/EC对于附录四(Annex IV)中危险机械的产品清单进行了更新,在98/37/EC指令中17种危险机械的基础上增加到23种;同时对于98/37/EC Annex IV part B部分的安全机械部件,在2006/42/EC中单独以附录五(Annex V)的形式列出,由原来的5个安全部件增加到17类产品,通过更新目录及限制进入欧盟市场进行控制。
6、新指令要求半成品投入市场需达到以下要求并随同半成品一起提供直到成品完成:
(a)编制附录VII B的技术文件;
(b)附录VI描述的装配说明书;
(c)宣告.
7、加强了市场监督力度:
由于目前不合法的CE证书或宣告太多,许多带有CE标志的机械产品并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新版机械指令加强市场监督力度。不论是欧盟各国的制造商,还是外国所制造而销往欧盟境内的机械制造商,为了方便欧盟CE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效进行,新版机械指令规定:在制造商的宣告文件中必须要有制造商授权编制整套TCF技术文件的负责人名称及联络地址,并且此人必须被确定在欧盟境内。(原文:The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erson authorised to compile the technical file,who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也就是说,一但欧盟CE监督机构发现CE证书或宣告存在虚假迹象,机械产品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或机械产品出现了安全事故时,他们能够立即在欧盟境内联系到此负责人,此人代表制造商与欧盟当局处理CE相关事宜。
普通机械CE认证和危险机械CE认证的区分
由于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认证费用、认证流程及其复杂程度的迥异,必须将其区分。除了机械指令(MD)附录IV所列的危险机械外,其它都属于普通机械,以下是机械指令(MD)附录IV规定的危险机械:
1,圆锯机(单锯片或多锯片),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
1.1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撑,采用手动进给或装有可拆卸的动力进给,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1.2具有手动操作的往复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1.3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手动上下料,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1.4具有机械移动式锯片,手动上下料,切削时锯片移动的圆锯机;
2,手动进给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手动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单面刨床;
4,带锯机,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
4.1具有固定的或往复运动的床身或者支撑,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带锯机;
4.2锯片装在往复式移动架上的带锯机;
5,由第1至第4及第7条所列的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机械的组合机械;
6,具有多个刀架的手动进给的木工开榫机;
7,手动进给的,立式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机械;
8,手持式木工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加工用冲压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s,包括弯板机;
10,采用人工上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
11,采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胶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
12,以下几种地下作业机械:
12.1机车和司闸车;
12.2液压支撑设备;
13,安装有压缩装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装载车;
14,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罩;
15,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罩;
16,汽车举升机;
17,跌落风险垂直高度超过3米的举升人或货物的举升设备;
18,手持式枪弹推动打钉设备及其他冲击设备;
19,用来检测人是否暴露在危险区的防护设备;
20,第9,10,11条中所列设备上用的动力驱动的连锁防护罩
21,保证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
22,侧翻防护结构(ROPS);
23,坠落物体防护结构(FOPS);[1]
机械CE认证指令对机械的建议和要求
一般的机械危险主要来自以下四个部分:
1、正常使用加工机械时,如加工件易反弹并伤及工作人员,则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弹,以免造成危害;
2、如加工机械停止运转后,与刀具的接触仍存在危险,加工机械则必须带有自动停止装置,以保证刀具在极短的时间内处于停止状态;
3、如带刀具的加工机械不是全自动化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则应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或使用圆形截面的刀具并限制其切削厚度,将危害保持在Zui低限度内。
4、机械危险:主要来自运动组件,包括运动轴与传动机构所造成之挤压、剪切或绞入等危险。建议采用固定或移动式护罩来防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
缝纫机头在设计时应该考虑的几个建议:
1、使用过程中针的断裂造成反弹会伤及人工人员,甚至弹到眼睛等,可以用增加护罩或是护针片等来实现。
2、针尖处也会要求有护指。
3、皮带等处增加防护罩。
注塑机应该考虑的几点:
1、元器件要求:与安全功能有关的控制电路在设计、选择和组装过程中必须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应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术。安全控制电路要能够承受预期的运行强度,能够承受运行过程中工作介质的影响和相关外部环境的影响。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应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术。在设计电路时,应采用工作极其安全可靠的元器件,可以不考虑这种元器件本身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为了避免短路,减少故障的发生率,确定故障的类别,准确地检测故障以及避免二次故障的发生,可以采用诸如:隔离电路,充分的承载能力,当遇故障时及时
路断电,良好的接地等措施。
2、机器安全停止要求: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其核心就是使机器设备的危险动作停止下来,如何将机器设备从运行到停止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安全停止功能。在正常运行中使用的停止功能,必须要能够避免机器设备、产品和加工过程被破坏,同时要能够防止机器设备的重新启动,这就是对安全停止功能的要求。
在EN60204-1标准的第9.2.2段中,规定了三种停止类别:
-停止类别0:通过立即切断供给机器设备的电源来实现停止,也就是停止不受控制。
-停止类别1: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执行机构的电源一直保持,以使机器设备逐渐停止下来。只有当机器设备完全停止后电源才被切断。
-停止类别2: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驱动装置的电源一直保持。
1、正确的停止类别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机器设备所进行的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之上,这在prEN954-1:1994标准中有所规定。
2、所有的机器设备都必须具有停止类别0的停止功能。停止类别1和/或2的停止功能只有在机器设备的安全和功能要求有必要时才可使用。
3、双手控制装置的运用:在许多危险性很高的机器设备中,如锻压设备、冲剪设备等,都会使用双手控制装置。双手控制装置属于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其作用是当有人在操作机器设备,给机器设备一个产生危险动作的信号时,迫使其同时使用双手,从而必须待在一个地方,这样可以确保安全。
4、安全距离解决方法:A可用安全门开关锁、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地毯和双手控制器等实现B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除了要使用安全可靠的保护元件外,对于非常危险的机器设备,还要对其安全保护控制电路做出一定的要求,以提高安全保护的等级,如:安全监控器模块
5、安全地毯的使用: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有些场合是无法用安全围栏和安全防护门对危险区域进行安全保护的,如在一些大型注塑机械,经常需要到机器内部进行维护和调整,此时需要保证在外部无法启动机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使用安全防护门。另外,在有些需要且可以使用安全防护门的场合,出于方便和美观的考虑,也有可能不愿意采用安全防护门。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为了实现对危险区域的安全保护,可以使用接触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在这一类安全保护装置中,安全地毯是很有特色,也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
机械安全的评估标准
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的通用评估法则。
机械类产品适用的标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A类标准(基本安全标准)
主要是对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械的通用要求。
B类标准(类属安全标准)主要用来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类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B2类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联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防护罩)
C类标准(机器安全标准)主要用于一种或一类特定机器的详细安全要求。
C类标准在此三类标准中权限Zui高,即同一机械如果同时采用A、B、C三类标准,C类标准的要求拥有Zui高优先权。C类标准通常也叫做产品标准,例如:EN 201-注塑机的安全要求,该标准针对注塑机类产品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都给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基本上包含或引用了该类产品涉及到的A类和B类标准的要求。
机械产品Zui常用的A、B、C类标准有:
A类标准:EN ISO 12100:机械安全基本设计原则-风险评估及降低风险;。
B类标准:EN ISO 13857:机械的安全-防止上肢及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ISO 4413:液压系统-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ISO 4414:气动系统-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1088:机械安全-装配在防护罩上的互锁装置-设计的一般原理及选择方法;
EN 953:机械安全-固定式及移动式防护罩的设计及构造的通用要求;
EN 60204-1: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C类标准:EN 201:塑料橡胶机械-注塑机的安全要求;
EN 415-1:包装机械的安全-第1部分:包装机械和相关设备的术语和分类;
EN 415-5:包装机械的安全-第5部分:打包机;
EN 474-1:土方机械-基本安全要求;
EN 692:机床-机械式冲床的安全;
EN 693:机床-液压冲床的安全;
EN 860:木工机械-单面刨;
EN 869:机械安全-金属压铸机;
EN 1493:汽车举升机;
EN 12417:机床-加工中心的安全要求;
EN 12717:机床安全-钻床
机械CE认证费用
根据产品判断做认证时使用的标准,涉及到的评估测试不一样,需要的费用也就不一样。认证工程师需要先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危险机械范围,危险机械的CE认证需要申请欧盟公告机构颁发证书,要求和费用都比普通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