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影响本条其他规定的,化妆品只在市场上提供,化妆品产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在不可磨灭的、易辨认的、易辨认的字迹上印有下列信息:
(a)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名称和地址。这样的信息可以缩写为缩写,但要使得识别此人和他的地址成为可能。如果有提供有多个地址,负责人随时提供产品信息文件的地址应高亮显示。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国应要标明;
(b)在包装时的标称含量,按重量或体积标称,除非包装含有少于五克或五毫升的情况下,免费样品和单一的应用包装;销售一批物品的预包装,其重量或体积的细节不重要,如果物品的数量出现在预包装上了,则物品具体内容不必提供在预包装上,但如果商品的数量很容易从外部看到,或者该产品通常只单独出售,则不需要提供这些信息;
(c)化妆品在存放在适当的条件下,将继续履行其Zui初的功能的日期,特别是,将保持符合在指令的第三章节条要求(Zui小有效期)。
在包装上出现的日期或其细节应以附件七第3点所示的符号或“结束前zuihao使用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字样为准;
Zui低耐久性的日期(即有效期)应明确表示,并应以月、年、日、月、年为顺序。必要时,应补充说明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保证规定的耐久性;
对耐久性超过30个月的化妆品产品,不必强制规定Zui低耐久性的日期。对于此类产品,应标明产品打开后,该产品是安全的,可以使用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的时间周期。
该信息应被指明,除非在打开后的与耐久性不相关,用如附件VII第2点所示的符号,其后是周期(月和/或年);
d)使用时应注意的特别预防措施,至少在附件III至VI中所列的预防措施以及专业用途化妆品产品的任何特别预防信息
e)生产的批次或产品识别信息。如果化妆品产品太小,不可能放在产品标签上,这些信息只需要在包装上出现;
f)化妆品的功能,除非它的外观很清楚能展示它的功能;
g)一个成分列表。此信息可单独在包装上注明。该名单应以“ingredients”一词开头。
f)按本文的目的,一种成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有意使用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然而,以下的不应被视为成分:
(i)使用的原材料中的杂质;
(ii)混合物中使用的辅助技术材料,但不存在于Zui终产品中;
(iii)香水、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被称为“香水”或“香气”。此外,在附件三“其他”一栏中所提及的物质的存在,应在除香精或香气外的配料表中注明;
在添加化妆品产品时,应根据配料的重量降序顺序来确定配料表。在列完浓度超过1%的成分后,少于1%的浓度下的成分可以不按顺序列出。
所有以纳米材料形式呈现的成分都应在配料表中注明。这些成分的名称后面的括号里是“nano”。
除染头发的着色剂外,着色剂在其它成分后面可以用任何顺序列出。对于在市场上以几种不同颜色形状出售的装饰化妆品,除了除染头发的着色剂外的着色剂,可以以范围形式列出,只要添加了“may contain”或“+/-”的字样。如适用,应使用(颜色索引)的命名。
2.如果有实际原因不可能提供的资料(d)和(g)第1条所提到的信息,下列适用:
-在所附或附呈的传单、标签、磁带、标签或卡片上标明这些信息;
-除非行不通,这些信息应当被缩写信息或在附录VII的第1点符号,第1款(d)的信息必须出现在容器或包装上,第1款(g)的信息必须出现在包装上;
3对肥皂、浴球和其他小型产品不可能在一个标签,标签,胶带或卡在一个封闭的传单上标示段1第点(g)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出现靠近化妆品出售的容器上;
4对于未预先包装的化妆品,在买方要求下的在销售点包装,或预先包装,以便立即销售,会员国应采取详细的规定以说明第1款所指的信息。
5段落1的(b),(c),(d)和(f)点的信息,和段落(2),(3)和(4)所用的语言由产品出售到的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6.第1段所提到的资料,应使用在第33条所规定的术语表中所列的共同成分名称来表达。在没有常见的成分名称的情况下,一个通常被接受的术语应使用中包含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