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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CQC认证规则-消防类设备CQC自愿性认证流程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按认证单元提交申请书,通过CQC网络认证系统提交申请,申请受理后打印正式申请书);


  b.产品描述、设计与图纸、结构图(如有)等;


  c.工厂检查调查表。


  3.4.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制造商、进口商和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认证委托人(申请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ODM协议书、OEM协议书或授权书等);


  f.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g.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图样、关键件/原材料清单、关键工艺控制文件)例行检验、


  确认检验控制程序文件


  产品检测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送试的样品由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选送的样品应是在认证申请书中填写的生


  产厂所在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


  必要时,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4.1.2送样规格和数量


  4.1.2.1认证检测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测特性,认证测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变更确认试验。变更确认试验是针对设


  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测。


  4.1.2.2样品数量


  执行GB 14287.1-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型式试验样品数量2台,分


  型试验样品数量1台。


  执行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型式试验样品


  数量5只,分型试验样品数量2只。


  执行GB 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5只,分型试验样品数量2只。


  执行GB 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型式试验4只,分型试验样品


  数量2只。


  Zui终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测项目确定。


  4.1.3样品要求


  试验样品应为申请认证的生产厂按产品标准生产、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所提供的


  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提供样品的真实性承诺,指定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


  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检测机构应终止型式试验。


  4.1.4认证变更试验的样品要求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CQC/检测机构提出样品规格和数量的要求。


  4.1.5样品处置


  4.2型式试验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措施,指定实验室应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国家认监委规


  定的有关条件时,可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4.2.1依据标准


  GB 14287.1-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_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4.2.2试验项目见附件2。


  4.2.3判定


  4.2.3.1产品检测应符合产品标准、实施规则。


  4.2.3.2型式试验、分型试验和变更确认检测判定规则


  A、单项检测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定该项检测不合格;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结论合格。


  B、在检测过程中允许对不合格检测项目进行补做,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1)型式试验补做累计超过2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2)分型试验和变更确认检测补做累计超过1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3)检测补做的整改工作在30天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4)进行检测补做时,不应对样品的电路板、重要元器件、主程序等进行改动。


  4.2.4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4.2.5试验时限


  检测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从下达测试任务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


  改和复试所用的时间),有环境试验项目时型式试验时间可延长至50个工作日。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


  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指定检测与其通过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检测时限。


  4.3试验的实施


  试验按照CQC的要求在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


  4.4变更试验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CQC/检测机构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4.5关键原材料/元器件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一般为电源、印刷电路板、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主芯片等。


  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


  请,并送样进行检测(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必要时进行工厂检查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发布时间: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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